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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许昌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河南省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许昌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一、征集内容

公开征集许昌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集方式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联系电话:0374-2676716

2.邮箱:xcjmk1203@163.com

三、征集时限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12日—2024年7月26日

许昌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许昌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提升先进产能比重,塑造产业新动能,畅通消费品更新换代链条,拓展消费新空间,强化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确保国家政策落实的基础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贴息。积极为我市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争取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贴息。其中: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贴息;没有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省财政按照1.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

二、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碳、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工信、财政积极申请省级财政补助,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头雁”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

三、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补贴。省、市财政对工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融资租赁额给予适当补贴,省、市补贴累计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

四、建立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机制。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健全无抵押贷款和风险分担机制,统筹政府、银行、担保等机构,构建专精特新贷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采用政银联动、银行直贷和银担合作三种金融服务模式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后补助。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新建节点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应用场景,给予优秀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技术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

六、加快推进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积极争取城市地下管网管廊、油气长输管道、污染治理、节能减碳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等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同时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积极申报地方政府债券倾斜支持城市管网、油气长输管道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

七、支持纯电动重型卡车更新替代。支持各县(市、区)在自卸、搅拌、牵引、市政环卫等重点行业领域替代一批老旧柴油、燃油商用车,更新使用纯电动重型卡车,对购买车主按照不高于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3:7比例分担,县级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部门)

八、助力发展城市绿色出行。统筹利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加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建设,提升新能源公交车有效运营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展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更新城市公交车及出租车,对购买新能源车辆给予补贴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增加补贴。列入国家补贴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省内补贴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贴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3:7比例分担,县级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部门)

九、继续落实促消费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对购买智能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产品、家居产品的消费者给予补贴,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各地实际财政支出的30%给予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在辖区新购汽车的消费者按照购车价格的5%给予补贴(不超过10000元/台),补贴资金由省、县(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分担,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消费者购车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优先列入国家补贴范围,列入国家补贴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省内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

十、做好汽车以旧换新。积极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按照6:2:2分担,其中:市级配套由市本级先行垫付,待上级清算后,市、区两级按照3:7比例分担,县级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

十一、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重点产业支持力度。持续培育壮大政府投资基金力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支持培育力度,并向我市优质产业倾斜,助推优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二、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为引导各地、企业、消费者等积极响应扶持政策,补贴资金安排实行限额管理、总额控制、不搞平衡,资金发放实行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资金拨付实行快审快批、直达快享,最大限度激发企业设备更新和消费者以旧换新的积极性。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细化落实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指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上下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财政资金早拨快拨、各项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又好又快发挥引导撬动作用,充分释放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