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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5



许财金〔2020〕10号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昌海关 许昌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审计局、许昌市投资总公司:

    现将《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商务局       许昌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许昌海关         许昌市审计局

          

                                 2020年4月13日

 

 

 

 

 

 

 

 

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8〕71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我市外贸产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确定设立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对退税周转金运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管和定期考核,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运营机构进行贴息。

第四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联合市税务局及许昌海关共同筛选、确定市属外贸企业支持名单并进行分类,在商务局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支持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市税务局为企业申请资金池周转贷款提供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或免退税申报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许昌市投资总公司是市级出口退税资金池的受托运营机构,具体负责确定贷款银行,开设退税周转金专户;建立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定期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情况。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市级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支持对象为市属(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外贸企业及县级(不含鄢陵县)出口退税资金池。市属外贸企业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纳入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许昌海关共同确定并公示的市属外贸企业支持名单。

(二)贷款期上一季度应退税款在10万元(含)以上。

(三)企业信用较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无虚开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实行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盈利性和成长性;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向所属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当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周转资金不足时,市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可向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提供贷款支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总规模3000万元,由市财政局和市投资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根据外贸出口企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后,资金池金额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市级受托运营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选定服务质量好、实力雄厚的贷款银行机构,开立专户管理出口退税资金池周转金。出口退税资金池周转金作为支持外贸企业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贷款银行向企业提供混合贷款,依据市商务局等部门划分的外贸企业类别(A类、B类、C类),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占比不超过50%,其余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支持,按约定优惠利率计息。企业申请贷款额度单笔最低起点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周转资金不足时,可向市级受托运营机构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向企业发放的混合贷款,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部分免收利息。市财政局依据市级受托运营机构向市属企业投放周转金贷款额及期限,给予贴息;向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所属外贸企业投放贷款,贴息由属地财政承担;贴息利率由市财政局与市级受托运营机构协议确定。市级受托运营机构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发放的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贷款利率由双方约定,利息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如未按期偿还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协议约定利率向企业收取逾期利息,并按逾期未还本金的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申请贷款数额、财务机构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许昌市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企业承诺书及控股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书等相关担保材料。

(四)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载的出口退税备案信息及企业上年度分月份退税情况。

(五)受托运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许昌市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二)县级受托运营机构还款承诺。

(三)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受托运营机构或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市级受托运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受托运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每页加盖公章),应对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真实等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市级受托运营机构与贷款银行、申请单位签订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从受托运营机构周转金专户发放。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市级受托运营机构要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贷款企业提供担保机构为其担保的材料、或以自有不动产等抵押或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等手续。

贷款企业与市级受托运营机构、贷款银行开立共管账户,作为出口退税账户。共管账户须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贷款企业未经市级受托运营机构、贷款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共管账户。贷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贷款,由主管税务部门将企业出口退税款划入共管账户,由贷款银行从共管账户扣款。 

建立资金追偿机制。当贷款企业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及市级受托运营机构依法向贷款企业及担保人进行追偿,收回资金优先补偿出口退税周转金;当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无力偿还时,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直接划转县级财政资金,并且不再向该县提供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

第十九条  建立贷款损失核销补偿机制。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破产等原因,造成贷款确实无法追偿,由市级受托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市财政对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损失给予补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加强对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市级受托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受托运营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对非国家鼓励支持的产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违规发放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造成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许昌海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财金[2020] 10号关于印发《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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