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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减免企业房租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0



许财〔2020〕1号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政〔2020〕2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现将减免企业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用房),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市属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产;市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载体出租的经营用房产。

(二)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

二、减免政策

(一)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

1.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由出租方减免承租方3个月房租。租金按年收取的,折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

2.已缴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的,可采取顺延到以后月份减免或退还已收租金方式减免。

3.涉及转租的,享受减免政策的承租方要按照政策规定,减免转租方相应租金。

(二)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

对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租户双方通过协商,减免相应经营用房租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减免政策,广泛宣传市政府应对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夯实责任。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联系承租人,对符合减免政策的承租人,尽快办理减免租金相关手续,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落实进展情况分别于2月29日、3月15日和3月31日,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三)强化保障。对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市直有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因减免租金造成收入短收而影响工资发放或社保费用缴纳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市级各类载体,由其产权人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因应对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导致当年利润减少的,市财政局(国资委)在对其业绩考核时予以认定。同时,将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落实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责任追究。市财政局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市直有关单位,将视情况压减其公用经费;对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市属国有企业,将减少奖补资金、注册资本金等支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进行追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附件:疫情期间减免企业房租情况统计表

 

 

2020年2月20日     

关于疫情期间减免企业房租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