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您的位置: 首页> 减税降费

减税降费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许发改收费 [2020] 120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普通高中: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文件精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基础上,经第97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按照“高中阶段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投入机制”,适当调整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

市区800元/生.期;各县(市、区)700元/生.期。

二、加强高中收费管理

(一)我市公办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288号)规定执行。

(二)学费收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三)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省市有关文件,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住宿费。退费由执收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已经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普通高中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三、全面落实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

一是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二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三是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失学。

四、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学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教育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