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您的位置: 首页> 减税降费

减税降费

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许发改收费 [2020] 40号

许昌市实验幼儿园、市政府幼儿园、第二实验幼儿园:

你们《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等有关规定,经对市直三所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近年来实际运行费用成本监审,并征询部分家长意见,参考周边地市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市直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保教费收费标准为2340元/生/期(即520元/生/月)。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具体标准按照许昌市人均最低日工资核定并报备。

(二)餐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0 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三)外出活动费。幼儿园可据实收取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应坚持家长自愿,收费前应公示。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核算收取保教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剩余部分退费;延时托管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由家长自愿交纳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三)幼儿园收费(保教费、延时托管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教育、发改、财政部门监督。

(四)要继续做好在园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资助标准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以保障幼儿接受正常保育教育服务。

幼儿园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本通知自2020年春季学期执行。原《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教育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三家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许发改收费〔2013〕299号)同时废止。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教育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8日